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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与黄寿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黄寿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48号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法定代表人黄振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曾思梅,系梅州市梅县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寿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诉被告黄寿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撤回对被告黄寿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