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7号原告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建民,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