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邯郸开发区金勘工程钻探有限公司与苗玉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开发区金勘工程钻探有限公司,苗玉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邯郸开发区金勘工程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11号。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文,系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玉江。委托代理人杨好宽,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开发区金勘工程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苗玉江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开发区金勘工程钻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开发区金勘工程钻探有限公司承担。��判长马术林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