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玉良与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良,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良,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法定代表人秦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玉良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玉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玉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玉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玉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