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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成锋与被告蔡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锋,蔡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5号原告唐成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刚平,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侠,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锋与被告蔡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成锋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