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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荣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荣新,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荣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荣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荣新窜至江门市蓬江区五邑大学36栋203宿舍楼下,通过攀爬一楼防盗网进入该宿舍,盗走被害人张某1放在书桌上的价值人民币3740元的华硕牌V451LN4210型手提电脑一台以及被害人雷某1放在书桌上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米白色折叠式钱包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约130元。次日,被告人高荣新将所盗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杰”(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荣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雷某2的陈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二份、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张某2提交的被盗电脑购买发票、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高荣新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款物价值人民币3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荣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高荣新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荣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荣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荣新退赔被害人张蕾的损失人民币3740元;退赔被害人雷蕾的损失人民币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树培拟稿部门刑庭拟稿时间2016.1.13审限时间2016.1.7-2016.1.26拟稿人案号(2016)粤0703刑初97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简易)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刑事判决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