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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伊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2223执69号申请人许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伊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许某某申请执行伊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伊某某应支付执行标的36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伊某某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许某某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