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伊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2223执69号申请人许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伊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许某某申请执行伊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伊某某应支付执行标的36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伊某某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许某某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