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雷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2刑初9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女,1956年3月1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合江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月6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左右,因被告人雷某某所在的黄金湾村五社自发组织修建生产生活便道,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位于合江县凤鸣镇黄金湾村5社(小地名“七大小咀”)自留山上的桢楠树木4株。经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鉴定:被采伐的树种为桢楠树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据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检尺数据,推算出非法采集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35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于2015年9月3日自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砍伐桢楠的事实,2015年10月10日,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雷某某的户籍证明、合江县森林公安局归案说明、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施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合江县林业科技推广站技术鉴定报告、合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现场检尺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合江县凤鸣镇黄金湾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非法采伐桢楠4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砍伐桢楠的目的是为修建公路,主观恶性不深,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雷某某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雷某某的现实表现,对被告人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