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国刚、徐茂平与徐茂平、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刚,徐茂平,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47号原告陈国刚。被告徐茂平。被告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海,系该公司经理。以上第一、二、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永新,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刚诉被告徐茂平、襄阳市巨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陈国刚承担。审判员 李 丽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