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司永林与张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永林,张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60号原告:司永林,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张金华,女,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刘君,系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永林与被告张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永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永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