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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涛与雷林香、胡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涛,雷林香,胡斌,赵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何涛。被执行人雷林香。被执行人胡斌。被执行人赵淑娟。申请执行人何涛与被执行人雷林香、胡斌、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涛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林香、胡斌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何涛借款本金2.95万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赵淑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雷林香、胡斌、赵淑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雷林香、胡斌、赵淑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何涛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