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中利与边亮、边树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中利,边亮,边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13号申请人陈中利。被申请人边亮,成年。被申请人边树利,成年。因2015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边亮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东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福小区门口时,与站在机动车道内的陈中利相撞,致申请人陈中利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边亮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已交纳520元保全费并用平安保险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益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边亮驾驶的位于交警支队事故救援中心的鲁J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忠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