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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伟伟与李旭东、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伟,李旭东,党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65号原告冯伟伟(曾用名冯伟),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东,男,职工。被告党欣(系被告李旭东妻子),女,个体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莉,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伟与被告李旭东、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旭东、党欣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冯伟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