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伟伟与李旭东、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伟,李旭东,党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65号原告冯伟伟(曾用名冯伟),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东,男,职工。被告党欣(系被告李旭东妻子),女,个体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莉,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伟与被告李旭东、党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旭东、党欣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冯伟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