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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王海峰、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龙,王海峰,李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0号申请人李云龙,男,195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王海峰,男,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晓娟,女,1981年7月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李云龙与被申请人王海峰、李晓娟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李云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晋K×××××号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海峰、李晓娟银行存款2069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海峰、李晓娟银行存款2069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李云龙的晋K×××××号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