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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毕某某,男被告樊某某,女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毕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