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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国岩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岩,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66号原告:金国岩。委托代理人:黄英,台州市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岩为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金国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