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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琴诉冯均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琴,冯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45号原告唐琴,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冯均,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琴诉被告马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琴负担。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