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琴诉冯均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琴,冯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45号原告唐琴,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冯均,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琴诉被告马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琴负担。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