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傅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46号罪犯傅某,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合高新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日止),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傅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罚金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