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连胜与张建军、霍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连胜,张建军,霍桂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南民初字第12号原告梁连胜。被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霍桂玲,系张建军之妻。被告霍桂玲。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方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0000元。二被告于今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33000元,其余原告放弃追要;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