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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冠昆与卜庆梅、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谭晓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晓轩,刘冠昆,卜庆梅,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晓轩,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冠昆,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庆梅,美国公民。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劳敏生、曾秀,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何伯雄。上诉人谭晓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件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