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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平分拐卖儿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平分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131号罪犯冯平分,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平分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冯平分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冯平分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冯平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平分,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8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平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平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