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选彬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59号罪犯张选彬,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3年12月25日,罪犯张选彬于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刑满释放。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资中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选彬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12月26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选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选彬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选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选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