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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7410。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D号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环路自南往北行驶,途经金凤路路口往北约50米处,碰撞到行人徐某乙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要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家属人民币20936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D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环路自南往北行驶,途经金凤路路口往北约50米处,碰撞到行人徐某乙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要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家属人民币20936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赖某、罗某、刘某乙、刘某丙、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某甲及被害人徐某乙的户籍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资料等相关书证材料,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对肇事地点、肇事车辆等照片辨认无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建辉审判员  许雪玲审判员  李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