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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佘德树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德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刑初3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德树,男,汉族,住阆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德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德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佘德树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登记注册的“雷克”牌150型踏板二轮摩托车在阆中市从江南政府经奎星街往洞子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奎星街与落下闳大道交叉十字路口处时,与右方道路直行的由周志华驾驶的川RV74**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佘德树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佘德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mg/100ml。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佘德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志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佘德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川RV74**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德树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德树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佘德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佘德树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德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