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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涂某、凃某等与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凃某,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涂某,武建集团动力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和平,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凃某,武汉市江汉区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和平,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高某,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粮店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代华兴,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涂XX诉被告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凃XX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凃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凃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92元,由原告凃XX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琴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