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付随芝与杨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随芝,杨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39号原告付随芝,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告杨传才,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随芝诉被告杨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于庭审前达成和解,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随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随芝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