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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53号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中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峰。申请人:周兴斌。申请人:傅金娇。申请人:吕琳。申请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吕琳,系申请人周某母亲。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和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和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83327.48元,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自愿补偿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其他损失15000元,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已支付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损失20000元;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赔偿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损失1458元。经扣减,申请人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物流集散中心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周兴斌、傅金娇、吕琳、周某损失376869.48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2月22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