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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0号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法定代表人:朱林芳。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新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烜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