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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喜红与被执行人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红,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99-3号申请执行人李喜红,男,汉族,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高雄,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李喜红与被执行人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做出(2014)昆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瑞玲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已到执行阶段,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瑞玲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