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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立均与毛文彬、刘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均,毛文彬,刘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李立均,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中杰,系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毛文彬,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珺,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立均诉被告毛文彬、刘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均及委托代理人李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文彬、刘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立均诉称,2014年10月17日,毛文彬、刘珺向我借款472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毛文彬、刘珺拒不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毛文彬、刘珺归还借款47200元,并支付2015年9月12日起诉至2016年1月21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毛文彬、刘珺缺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毛文彬和刘珺原经营深圳好利居家具店,李立均经营中博物流,毛文彬、刘珺经营的家具经常通过李立均的中博物流接收,2014年10月17日前毛文彬、刘珺欠李立均2000元物流费,2014年10月17日,毛文彬、刘珺因资金困难,周转不开,向李立均借45200元现金,加上所欠2000元物流费,毛文彬、刘珺给李立均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毛文彬借李立均现金四万柒仟贰佰圆整(¥47200.00)借款人毛文彬刘珺2014.10.17号”。上述借条内容为毛文彬所书写,借款人分别为毛文彬和刘珺所签。另查明,毛文彬和刘珺原系夫妻关系。李立均于2015年9月12日起诉,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毛文彬、刘珺借李立均47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故本院对李立均诉请予以支持。李立均要求毛文彬、刘珺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5年9月12日起诉至2016年1月21日开庭),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应依法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毛文彬、刘珺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文彬、刘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立均欠款47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2日至2016年1月2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80元由被告毛文彬、刘珺承担(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彦海审判员  卢清泉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纯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