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曾启祥与成都市人民政府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区域和通行时段的通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初37号起诉人曾启祥,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曾启祥诉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材料,诉称:起诉人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实施的“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区域和通行时段的通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转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处理。起诉人对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审查结果不服,认为其未尽到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责和义务。诉请:一、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职责;二、判令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重新作出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启祥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曾启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魏 明代理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