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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芳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芳,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芳,女,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朱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彩芳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制作(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彩芳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芳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