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商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唐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商初字第00329号原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浩。委托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