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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红,郑学卫,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62号原告王志红。被告郑学卫。被告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郑学卫、上海森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若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