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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邓永康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康,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3222号原告邓永康,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童智国(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元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康与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永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康撤回对被告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