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王云清、王俊则、王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252-4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被告王云清。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王云清、王俊则、王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云清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云清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冻结方式为单向冻结(只进不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