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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州区五和乡支寨村委会、许长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五和乡支寨村委会,许长寿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112号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房管大楼。委托代理人侯虎卿。被告凉州区五和乡支寨村委会。负责人许长存,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许长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凉州区五和乡支寨村委会、许长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以被告主动支付剩余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问,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