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凤侠与张福、郑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侠,张福,郑金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侠,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祥,住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审被告:郑金,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李凤侠与被上诉人张福、原审被告郑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凤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凤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祥、被上诉人张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金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张福诉称:2011年4月25日,我从龙凤山村委会承包一块林地。因我与被告李凤侠系亲属,同意李凤侠耕种这块地2年。到期后被告李凤侠没有将林地交给我经营,后来将该林地转包给了被告郑金耕种。我知道转包的事情后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要求将林地交还我经营,二被告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我承包的这块林地。原审被告李凤侠辩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我与原告家换了一块承包地(22条长垄,5个短垄)。这块地靠着道边和林带,慢慢的林带没有了,我把林带变成耕地了。因我与我丈夫现在没有经营能力就把地包给郑金,现在地的通长27垄承包田,还有26垄开荒的,垄长500米左右。其中有8垄是林地开荒的。村里有规定,谁家挨着这块地谁就能种。原告让我经营林地2年的事情没有,2015年3月份原告向郑金要地我才知道的。这块林地我一直经营到现在,已经栽树了,不同意返还。原审被告郑金辩称:我今年从李凤侠的手中承包1垧半地,承包期限为2年(2015年至2016年)。在我灭茬子的时候原告去阻拦,这块地我已经耕种完了,不同意返还。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福与被告李凤侠的丈夫张会是叔伯兄弟。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张福与张会两家换了一块承包地。李凤侠的承包地(原张福承包地)边有一块林带,后该块林带树没有了,成了开荒地,李凤侠一直经营着。2011年4月25日,张福花承包费500元从前七号镇龙凤山村委会承包这块长500米,宽10米(不算壕边宽8米)的家西林带壕边地(李凤侠耕种的林带开荒地),承包期限2011年至2027年。该地李凤侠经营至2014年末。2015年李凤侠将该地转包给郑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证明、前七号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证明、法庭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属实无异。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家西林带壕边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张福经营合法有效,原告张福享有该林带壕边地经营权。被告李凤侠将原告张福承包的林带壕边地转包给被告郑金经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侵权行为,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凤侠、郑金于2016年1月1日返还原告张福长500米,宽10米(不算壕边宽8米)的家西林带壕边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凤侠负担。宣判后,李凤侠不服,以“争议土地是我的开荒地,我已耕种13年,村委会将该地块儿对外发包,应征得我同意,我享有优先承包权,一审认定村委会与张福的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福与被上诉人李凤侠的丈夫张会是叔伯兄弟。张福、李凤侠、郑金同为龙凤山村村民,张福为一社社员、李凤侠夫妇、郑金为二社社员。为了经营方便,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后,张福用自家的22根承包地外加5根“抹牛地”与李凤侠家25根承包地互换经营。紧邻“抹牛地”原有一社一块儿防护林,约20根垄面积,李凤侠称系其开荒,其中靠“抹牛地”约10根垄(长500米、宽10米)的树地龙凤山村委会于2011年4月25日以500元价格承包给张福,期限至2027年。2011年,李凤侠花400元人工费将争议的树地中的树根抠出,并耕种至2014年末。2015年,李凤侠将争议的土地连同其他开荒地一同转包给本案原审被告郑金。张福诉讼要求李凤侠、张金返还土地,但李凤侠认为争议土地其开荒经营13年,应享有优先承包权,并提供了22位村民签名的《联名信》证明此事。另查明:李凤侠未与龙凤山村委会签订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亦未缴纳承包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凤侠虽未与村委会签订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是其开荒的事实存在。龙凤山村委会预对外发包争议土地,应将土地收回。张福称与龙凤山村签订了争议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了争议土地经营权,应首先向发包方龙凤山村委会主张履行承包合同。张福未能实际耕种土地,是村委会未能交付。张福不能以承包人身份主张李凤侠侵权,亦不应认定村委会与张福之间的合同效力,否则李凤侠丧失了其享有优先承包权的抗辩权利。本案张福未取得经营权,不具备起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长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福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