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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景栋与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栋,兰希根,常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65号原告赵景栋,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兰希根,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常秀丽,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兰希根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栋诉被告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兰希根涉嫌刑事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