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景栋与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栋,兰希根,常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65号原告赵景栋,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兰希根,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常秀丽,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兰希根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栋诉被告兰希根、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兰希根涉嫌刑事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