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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姚敏与柏兰英、陶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敏,柏兰英,陶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05-1号申请人姚敏,女,1938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柏兰英,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陶诚,男,1952年9月5日出生。姚敏诉柏兰英、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柏兰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