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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东与韦忠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韦忠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98号原告黄东,职工。被告韦忠要,1984年11月3日岀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与被告韦忠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黄东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明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