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东与韦忠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韦忠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98号原告黄东,职工。被告韦忠要,1984年11月3日岀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与被告韦忠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黄东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明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