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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小恒与何学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恒,何学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54号原告李小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孙峰,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勤,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何学勤价值人民币480000元财产。同时,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富龙诉保第35号】以人民币480000元为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何学勤财产,以人民币480000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