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在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在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46号罪犯李在发,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在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及同案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共计28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5.2个。其中一级达标19个、二级达标6个、三级达标1个、四级级达标2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发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共计28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5.2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案发后,同案犯王建设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5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原审刑事判决书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在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