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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成仕权与忠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仕权,忠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25号原告成仕权,男性,汉族,1952年04月21日出生,住忠县。诉讼代理人刘花,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忠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健康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067-1。法定代表人郎斌,职务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仕权与被告忠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成仕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仕权撤回对被告忠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仕权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