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与浙江圣大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浙江圣大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65号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鹏,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圣大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浙江圣大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刘彬名下的位于经济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刘彬名下的位于经济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