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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38-1号原告: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注册号441202000009335。法定代表人:王士鸿。委托代理人:付辉,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官照先。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宪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