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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栋臣、吕显凤与黄岛区爱之圣殿婚庆礼仪部、徐超、薛中凯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栋臣,吕显凤,黄岛区爱之圣殿婚庆礼仪部,薛中凯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87号原告:孙栋臣。原告:吕显凤。被告:黄岛区爱之圣殿婚庆礼仪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薛家滩***号。经营者:徐超。委托代理人:单斌,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中凯。委托代理人:单斌,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栋臣、吕显凤与被告黄岛区爱之圣殿婚庆礼仪部、徐超、薛中凯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栋臣、吕显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优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