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高兴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502号罪犯高兴成,男,1971年3月23日生于吉林省怀德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前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兴成犯故意杀人(未遂)、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6月、2010年8月、2013年9月为高兴成减刑1年6个月、1年7个月、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兴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兴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高兴成减去余刑。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