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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19号原告苏某,男,28岁。委托代理人印春高,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女,28岁。原告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