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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历彦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彦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7101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历彦东,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现住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济铁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历彦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历彦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历彦东先后五次爬窗进入济南铁路局临沂工务段铁牛庙石料场的空压机房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螺丝刀等工具拆盗JJ1B减压启动柜镇流器铜线圈9个、JJ1B减压启动柜镇流器隔片4套、潜风钻钻杆(钻杆外径8㎝,长100㎝)1个、潜风钻支架销子(长12㎝,两端直径6㎝,4.8㎝)4个、潜风钻活塞(长28㎝,直径6㎝,4.5㎝)2个、潜风钻钻杆机头(长30㎝,直径6.3㎝,4㎝)2个、潜风钻机油泵(长43.5㎝)1个、潜风钻前头(长42㎝)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61元。被告人历彦东在实施第五次盗窃后被看护石料场的厉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所盗物品JJ1B减压启动柜镇流器铜线圈8个,被告人历彦东以每500克14元的价格销赃给山东省莒南县朱芦镇朱芦村村民姜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JJ1B减压启动柜镇流器铜线圈1个、JJ1B减压启动柜镇流器隔片4套,销赃给流动商贩;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盗单位。2015年9月3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历彦东的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历彦东用销赃得款购买的手机1部(OXIN牌、直板、绿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交。上述事实,被告人历彦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情况说明、济南铁路局铁牛庙石料场被盗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历彦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历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历彦东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历彦东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历彦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手机一部(OXIN牌、直板、绿色),本院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汐 微信公众号“”